从深圳市住建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了解到,自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调整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一、主要变化
(一)缴存基数
(二)缴存比例
自2016年7月1日起,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下简称缴存比例)。
注意事项:
1、本次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自2016年7月1日起开始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需要调整的,单位可同时申请办理调整手续。
2、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缴存基数为2015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具体细则如下:
1、 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
2、 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
3、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30元。
4、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深圳市统计部门提供的2015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753元的5倍,即不超过33765元。
三、何时开始进行调整
单位在7月1日前缴存基数低于2030元的,自7月1日起将自动调整为2030元;在2016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单位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四、此次调整的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本次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自2016年7月1日起开始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需要调整的,单位可同时申请办理调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