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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 自7月1日起调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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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深圳市住建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了解到,自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调整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深圳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 自7月1日起调整

一、主要变化

(一)缴存基数

缴存

(二)缴存比例

自2016年7月1日起,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下简称缴存比例)。

注意事项:

1、本次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自2016年7月1日起开始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需要调整的,单位可同时申请办理调整手续。

2、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缴存基数为2015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具体细则如下:

1、 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

2、 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

3、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30元。

4、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深圳市统计部门提供的2015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753元的5倍,即不超过33765元。

三、何时开始进行调整

单位在7月1日前缴存基数低于2030元的,自7月1日起将自动调整为2030元;在2016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单位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四、此次调整的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本次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自2016年7月1日起开始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需要调整的,单位可同时申请办理调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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