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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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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市综合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政和林业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为建立健全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促进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发展,提高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的价格机制。城 市地下综合管廊各入廊管线单位应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支付管廊有偿使用费用,有偿使用费标准要统筹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和收益的关系,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 入廊管线单位按照市场化原则平等协商确定,供需双方应签订协议,确定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及付费方式、计费周期、定期调整机制、双方责任和权利等有关事项。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包括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入廊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建设成本,由入廊管线单位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日常维 护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支出,由入廊管线单位按确定的计费周期向管廊运营单位逐期支付。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的费用构成因素按照发改价格 〔2015〕2754号规定执行。

二、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入廊管线单位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服务质量、资金使用效率、项目成本与收益、与单一地下管线项目效益对比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可作为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或调整有偿使用费标准的参考依据。

三、建立政府协调机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组织价格、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进行协调,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为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

四、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城 市人民政府是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按照既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又有利于调动管线单位入廊积极性的要求,建立健全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各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有序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工作开展。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 加强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价格行为的监管,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违反价格政策行为,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各级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 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建设和服务行为监管,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健全服务技术规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其他入廊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督促入廊 管线单位做好各自管线入廊和缴纳管廊有偿使用费相关工作。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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