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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拟立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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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担保等权能或将被写入国家行政法规进一步上升至法律之中。在昨日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和农业部部长 韩长斌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对于新农村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中,不约而同地都涉及到了目前各界非常关注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问题。

据悉,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明确了明年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将再选择8-10个省份开展整省试 点,其他省份每个地市选择1个县开展整县试点,覆盖面积达到5亿亩左右。 而韩长斌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报告时更进一步指出,对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农业部将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抓紧修订土地承包法,赋予农民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 权能,允许农民以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其实,早在今年初的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 见》就首次明确提出了赋予农民对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表示,农民通过农村土地的转让承包获得租金,就是 因为转让了经营权;经营权就是收益,抵押经营权就是抵押土地的预期收益,即使抵押失败了,也只涉及抵押的农民与银行约定的三年或者五年经营权,不会改变集 体所有制,这种探索是可行的。

在中国社科院城市与环境研究所副研究员李恩平看来,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抵押、担保如果“合法化”将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法律依据,激活整个农村土地流转机制,激活农村规模化经营。

具体而言,李恩平解释称,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实际上就是对土地经营未来可能形成的收益进行抵押、担保,令金融机构能更深入地介入土地经营权的流 转,让土地市场更加完善,扩充以前极其有限的流转对象范围。“以前,土地经营权流转基本就是本村范围内的农民,或者农业开发经营企业,以这些方式流转收益 极低甚至不能变现,农民作为土地经营权的主体却始终处于弱势地位,金融机构介入抵押、担保后,不仅农民能够提高收益,获得经营权的企业也可提高介入流转的 积极性,因为此前企业即使获得经营权后,也只能抵押、担保土地上的鱼塘、养殖场等实际产出,无法用经营权抵押、担保。”李恩平表示,总之,农村土地经营权 的抵押、担保权能入法,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进一步扩容后,土地经营承包权的价值将被更充分地显现出来。 (记者 蒋梦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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