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大昨日介绍,市住建局已建议将修订《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列入2016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预备项目。该局建议将保障性住房内部流转机制等载入修订后条例中,以立法形式明确分配为保障性住房不得转为市场商品房,实行内部流转,彻底压缩保障性住房的利益空间。
市 住建局建议,将《市住房条例》第四十二条“已另行购买拥有”规定明确释义为“已另行购买或者拥有”。该局认为,保障性住房买受人在购买保障性住房后又拥有 其他住房,已不符合《市住房条例》第四条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再属于住房困难家庭,不再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具备的“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 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的条件。
“因此,无论其通过何种途径另行拥有住房,都必须收回其已购保障性住房。”市 住建局认为,坚持上述释义,可有效避免部分申请人通过虚假诉讼或仲裁,将实为通过购买而拥有粉饰为通过“赠与”而拥有,从而达到规避《市住房条例》第四十 二条规定的情形,有利于实现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公平、公正。
市住建局还透露,将保障性住房内部流转机制、保障性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以及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等制度、实践创新成果,载入修订后的《市住房条例》中,以立法形式明确分配为保障性住房不得转为市场商品房,实行内部流转,彻底压缩保障性住房的利益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