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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用地使用权该如何“自动续期”?可“缓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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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浙江温州市部分市民正常买卖二手房无法完成交易,原因是房子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20年,目前已经到期。据媒体称,如果要续期,须缴纳占房价总额约三分之一的土地出让金。温州这一批上世纪90年代初期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面临续期的问题,在国内属于首例。

2007 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自动续期”该如何续期,是怎么个“自动”法,要不要像当初开发商取得 土地时那样缴纳土地出让金,如果需要缴纳,应当按什么标准缴纳,等等,在《物权法》中都没有明确规定。截至目前,国家层面也没有出台有关住宅用地使用权续 期的实施细则,致使该问题在法律上存在较大的模糊空间。

据 专家解释,《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之所以对“自动续期”未作更明确、详尽的规定,是因为全国大量出让的40年以上的商住用地和70年产权的住宅用地出现在上 世纪90年代末,使用年限到期问题短期内不会集中出现,解决这一问题还有相当宽裕的时间。这次温州出现20年使用权住宅需交费续期的问题,属于一个地方的 特殊情况,其迫切性在全国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性,不大可能从总体上推动国家政策或立法加快进度。

《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之所以要给“自动续期”留下模糊空间,除了因为时间宽裕可以“不着急”,客观上还应当有“后人的问题留给后人解决”的考虑。2007年制 定《立法法》时,距住宅用地使用年限集中到期大多还有40年以上,40年以后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环境是什么状况,现在的人们很难预测;即便现在法律法 规对如何“自动延期”作出明确、详尽的规定,等到40年后,这些还没怎么实际运用过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恐怕又需要作出较大的修改,有的甚至可能要推倒重 来。可见,《物权法》等法律法规未就“自动续期”制定实施细则,“非不为也,是不必也”,有的时候,把问题留给后人去解决,并不是偷懒和推卸责任,而是体 现了一种“向前看”的智慧。

当然,“后人的问 题留给后人解决”也不是一味拖延,而是要把解决某个问题与相关的其他问题联系起来通盘考虑。解决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与健全我国房地产法律体系密切相 关,特别是与已启动立法进程的房地产税高度关联。据介绍,现在的商品房价格中,包括了直接针对房地产征收的多种税费基金,仅与房地产有关的税收就有房产 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5种,有关专家认为,将来出台的房地产税应当取代这5种税,届时如果土地出让金继续存在,那么房地产 税税率也应低于土地私有制国家。换言之,当房地产税出台后,住宅用地使用权延期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如果需要缴纳,其与房地产税税率之间如何协调等 问题,都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进行科学决策,目前来说的确不必太“着急”。

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可以“缓议”,但温州部分产权20年的住宅如何续期,应按照“特殊情况特殊处理”的思路,先作出临时性的处理,等将来法律法规有了明 确规定后,再依法补办相关手续。温州市国土局称,已着手研究相关方案,近期将报上级研究决定,妥善化解这类问题,说的主要也是这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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