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委托期届满后,梁先生仍未能成功购买房屋,因此要求中介公司退还诚意金。谁知中介公司在未能促成交易的情况下,却拒绝返还所收取的诚意金。
东莞市民梁先生,为了顺利买房,向一家地产中介公司支付了2万元诚意金,委托公司提供居间行为。
但在委托期届满后,梁先生仍未能成功购买房屋,因此要求中介公司退还诚意金。谁知中介公司在未能促成交易的情况下,却拒绝返还所收取的诚意金。于是梁先生将中介公司告上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要求中介公司返还2万元诚意金。
昨日,记者从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中介公司向梁先生返还诚意金2万元,双方没有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未成功购房
要求中介退诚意金遭拒
2015年12月9日,中介公司与房屋业主阿伟,双方约定阿伟将其名下所有的位于东莞市东城南路某物业独家委托该中介公司独家出售。
2015年12月21日,梁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委托支付买卖定金协议书》,约定委托中介公司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媒介服务,促成其购买房屋,委托期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16年1月22日止。
协 议书约定,梁先生同意向中介公司支付2万元作为购买该物业的诚意金;如该物业的产权人同意出售,则梁先生与卖方的买卖合同成立,梁先生承诺按约定办理与该 物业买卖交易有关的各项手续和程序等,且同意中介公司无需梁先生另行指示,即可将诚意金即时转为定金交付给该物业的产权人;若梁先生在中介公司代为支付定 金给该物业的产权人,或中介公司取得梁先生承诺后,梁先生应于5日内与卖方签署《房屋买卖合约》,逾期签署或违反本协议书之约定时,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即 所付定金不得要求返还。
签约当天,梁先生向中介公司支付诚意金2万元。梁先生表示,委托期间他与房屋业主阿伟(化名)未能就房屋购买事宜达成一致,因此在委托期届满后梁先生多次要求中介公司退还诚意金2万元,但遭到拒绝。
中介公司
对方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庭审中,中介公司表示,本案被告的主体不符,退还梁先生定金的主体应该是涉案房屋的业主阿伟,不应该是中介公司。
此外,中介公司称,案涉房屋已经通过公司的居间行为在梁先生与业主阿伟之间达成了协议,梁先生是故意拒绝履行购买房屋的义务,因此主张案涉的诚意金不应当返还。同时中介公司表示,保留追究梁先生支付中介费及违约金的权利。
对此,中介公司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在2016年1月通过邮件的方式,通知了梁先生与业主阿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
中介公司并非合法持有人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查明,案涉房屋业主阿伟已将案涉房屋在2016年2月卖给他人,没有与梁先生洽谈过或签署过相关文件,没有打算收取梁先生任何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介公司主张诚意金2万元已转为定金,但该诚意金由中介公司持有,没有交付给阿伟。梁先生与阿伟并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经调查案涉房屋 已于2016年2月份转让他人,阿伟也没有打算收取梁先生任何费用,故中介公司主张诚意金已转变给定金的主张,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由于中介公司并非该诚意金的合法持有人,故法院一审判决中介公司向梁先生返还诚意金2万元,双方没有提起上诉,案件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