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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立法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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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马竞 实习生周宵鹏《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种植大户、家庭农场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妨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截留、扣缴承包方的流转收益。

条例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承包方或者当事人的土地承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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