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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三水首批经适房"入市" 交易前须补交土地出让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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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后出售人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房

三水区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于2008年分配至今已满5年时间,到目前为止,已有253户住房困难家庭分配入住了位于西南街道西青大道的经济适用住房。日前,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区政府出台了《佛山市三水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根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满5年后可上市交易,但出售人从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申请区政府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交易前须补交土地出让金

据了解,因离婚析产、改善居住环境等情况,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成了部分保障家庭的迫切需求。

区城建部门住房保障科有关负责人强调,“允许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也只是为了方便部分住户改善居住或满足其他实际需求,因此《实施细则》对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收益方面作了严格规定。”另外,记者留意到,由于经适房用地为划拨性质,此前保障家庭只是购买了经适房,在交易前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取得完全产权。

防止“二次受惠”

《实施细则》规定,对于购买不满5年因继承、赠与或离婚析产等情况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有权优先进行回购,回购价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

购买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前取得完全产权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及向政府缴纳房屋收益价款。房屋收益价款按照届时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与原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差价(增值部分)的70%计算。有关负责人分析,根据上述规定,三水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只能满足部分保障家庭的切实需求,并没存在从“巨大的升值差价”中牟利的可能性。

值得注意的是,为防止出售人将经适房交易后,二次享受政府的保障房政策,《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从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申请区政府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记者李文慧 通讯员吴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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