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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规定商品房销售“六不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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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金九银十”,房产市场火热。与此同时,购房陷阱花样层出不穷,一些购房者遭遇价格欺诈。针对新陷阱,湖北省物价局对房产销售企业再念“紧箍咒”。

湖北省物价局规定,房地产企业不准采用拖延开盘时间或者控制房源等手段捂盘惜售,故意制造房源紧张气氛;在广告宣传过程中,不准向购房者传达虚假、夸大、不真实的价格信息或隐瞒价格附加条件;不准采取捏造和散布虚假信息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哄抬商品房价格;不准以高于申报备案的价格开展各种虚假优惠活动;不准违反公平、公开或自愿选择原则,强制或串通其他部门及中介服务机构,向购房者变相强制收取服务费用或其他预付费;已售房源应标示销售状态,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必须如实标示实际成交价格,不准标示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作者:李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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