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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房地产市场秩序 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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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坊间“寄予厚望”的“小产权房”转正一事,被相关部门的权威声音“一锤定音”:11月22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联合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全面、正确领会三中全会精神,坚决遏制在建、在售“小产权房”行为。

危害大——破坏房地产市场秩序,购房人权益得不到保护

“小产权房”的命运走向,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热点话题。其实,“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它只是社会上的一种俗称,通常是指那些违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销售或变相销售的住宅项目。由于未获得土地、规划、建设、销售等行政许可,不能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属于没有产权、不受法律保护的住用房屋。

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多次重申不得违法开发“小产权房”、不得购买“小产权房”。2012年8月,国土资源部、住建部曾专门下发通知,明确提出“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予以确权登记、坚决查处在建、在售行为等要求。尽管官方立场鲜明,但从全国面上情况看,“小产权房”在建在售势头依然不减,而且还出现了以公租房、保障房、农业结构调整、旧村改造、新农村建设、旅游产业、文化园区、种植园(棚)承包、养老休闲等为名建设的变相“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缘何屡禁不止?专家指出,“小产权房”的“繁荣”,与城市房价迅速蹿升密不可分。由于不用负担土地出让金和各种税费,相较商品房而言,“小产权房”的价格优势十分明显。特别是在房价高企的一、二线城市,“小产权房”有着庞大的购买群体。另一方面,“小产权房”开发利润空间巨大,在现行城乡二元土地制度下,集体经济组织也乐于将自有土地与投资人的资本结合,加之违法成本低、处罚威慑力小,导致“小产权房”建设愈演愈烈。

“‘小产权房’问题危害很大,对此要有清醒、充分的认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说,乱占滥用土地建设和销售“小产权房”行为,违反城乡规划法,破坏房地产市场秩序;由于不能依法办理产权登记,购房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此外,因设计、施工等脱离监管,质量安全没有保障,损害群众的利益。

出重拳——处理事和处理人齐头并进,让违法者付出代价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明确规定“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很多人把这一政策表述,视作“小产权房”的救命稻草。

对此,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徐德明指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必须以严格用途管制、符合用地规划为前提。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定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

“这是大前提,是前置条件,是硬杠杠,绝不能违背,更不可逾越。”徐德明说,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恰恰违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不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冲击了耕地保护红线,扰乱了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危害性极大,建设、销售和购买“小产权房”均不受法律保护。

为确保令行禁止,坚决叫停在建、在售违法违规行为,与以往不同,国土资源部、住建部亮出了“杀手锏”,明确这次整治“小产权房”要处理事和处理人齐头并进:一方面各地要选择1—2起顶风违法继续实施建设和销售、情节恶劣的案件,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向社会公开曝光,以起到警示震慑的作用。同时,对违规为“小产权房”项目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发放施工许可证、发放销售许可证、办理土地登记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严厉从重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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