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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自有自居住宅用地暂缓征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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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12月17日电 (丁汀、张亚)近日,海南省财政厅会同省地税局下发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海南将调整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对于居民自有自居住宅用地,将继续实施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据了解,调整后的最高税额标准由原来的12元/平方米变为18元/平方米,土地等级最多划分为6级。调整之后全省将划分为四类地区,并根据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土地用途、地价、地段繁华程度等因素划分不同土地等级。同类地区基本保持相同的税额标准,方便了政策执行,调整后的标准在全国处于适中水平。

海南省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至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土地需求的不断增加,其中的一些规定已明显滞后于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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