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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新办法规范物业收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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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江苏省物价局联合对旧版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新修订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2014年1月1日实施,有效期为5年。新办法遵循“尊重业主意愿、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在价格管理范围,车位、车库停车收费规定的细化,物业服务过程中用水用电价格执行标准,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规范等方面进行了较大调整。

为了让居民花钱更安心、物业服务更透明,新办法规定,在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前,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订。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则由业主大会共同决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同时要求,物业企业收费要明码标价,要公示物业服务收费、汽车停放费及经营设施收益等情况,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根据新办法,各地物价部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以及消费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后,可以每3年对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服务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如果物业公司不满3年就涨价,业主可以要求与物业公司解除合同或要求其降低收费。

小区车位、车库停车收费一直是居民最为关注的话题,新办法明确了汽车停放收费、租金的内涵。今后,车位的租金与管理费将剥离,具体费用由小区业主大会制订。业主大会尚未成立时沿用政府指导价,成立后应明确划分两项费用。

新办法针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同专有属性的车位作出了具体规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业主大会成立前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成立后应由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决定汽车能否停放以及收费标准;租用依法配建、平时用作停车的人防车位停放汽车的,收取的汽车停放费、租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用于该人防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汽车停放费、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在规定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对外来车辆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放的,若属于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车辆以及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车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新办法明确将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用水、用电、用气的一般工商业价格标准调整为“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的标准执行”。这将给业主和物业公司带来实惠,减少实际支出。

与此同时,新办法还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代收代交等费用的收取进行界定,明确收费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公司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可以根据约定收取代办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张杰 王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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