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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启用 中介佣金实行政府指导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0-29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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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二手房买卖济南版合同正式启用。28日下午,济南百居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熊良顶 告诉记者,他们的洪楼分店已有两名购房者签订了新版买卖合同。交易的房屋位于洪楼片区花园小区,是一套近60平方米的两室一厅小户型住宅。针对合同使用, 不少市民反映不少问题:贷款买房,签了合同贷款没批下来,该咋处理?合同中虽然规定了,各种费用要协商签合同,但是各种服务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不通过中 介买房,直接找房主交易,合同该咋签……28日,针对这些焦点问题,齐鲁晚报记者做了详细了解。

新版合同启用后,不少市民对中介的佣金等各项收费比较关注。新版合同中规定,除了房屋佣金外,经纪机构为买卖双方提供代办贷款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买卖双方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买卖双方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但是各项服务的收费标准具体是怎样的?

28日,济南市物价部门有关人士称,1999年制定的《济南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济价房字[1999]108号)不再执行,目前有关收费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根据计价格【1995】971号有关规定,房地产经纪费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的0 . 5%—2 . 5%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

“国家规定的这项收费标准针对的是中介的佣金,这个是政府指导价。”该人士表示,不是每名购房 者都会贷款买房,也有全款买房的,像贷款服务就属于典型的特约延伸服务,这部分费用政府没法设置指导价。但是在协商定价的时候,购房者一般处于弱势地位, 很容易被中介公司忽悠。好多中介公司会以“银行收取”的借口来忽悠,银行是不会收取贷款服务费的。“既然是协商定价,购房者就有权利与中介讨价还价。”

此外,不少市民购买的房源不是中介提供,只是通过中介进行贷款、过户等服务,这部分代办费用也没有政府指导价。费用的收取也是由中介与购房者协商定价收取。

济南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房屋买卖中介服务佣金收取应符合物价管理有关规定,如果发现经纪机构违规收费,可拨打12358向物价部门反映。

现在多数购房者都是通过贷款买房,但在实际购房过程中,有很多购房者签了购房合同后,最终却因为个人资信等问题而无法办下贷款。在这种情况下,不少中介以不是他们的原因为由不退还购房者定金等,双方僵持下,购房者也无法拿回已交纳的首付款。

这些问题在新版合同中将得到有效解决。记者了解到,新版合同规定,买受人可以选择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商业和公积金组合贷款方式中的一种。

如银行未批准买受人的贷款申请,买卖双方同意选择合同中给出3种方式中的一种进行处理。第一种 方式为,买受人约定时间或条件前,以现金方式支付;第二种可以解除合同,终止交易,买受人支付的房价款(含定金)应如数返还,买卖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在贷款申办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三是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解决。

如银行批准的贷款金额少于买受人申请的贷款金额,买卖双方也可以约定方式进行处理。(记者 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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