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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一胎不交社会抚养费 生育后不结婚属违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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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直言“未婚妈妈别开心得太早”,如果其中一方生育过一个或多个孩子,另一方不可能被免除社会抚养费

去年夏天,女星境外“冻卵”事件曾引起公众对女性生育权的一番讨论。上周,广东省率先完成了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其中一项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的,不再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这使得未婚生育权议题又重回了公众视野。

有单身白领看到新规后随即向新快报记者表示,似乎看到了不结婚就能生育孩子的希望,感到十分兴奋。新快报记者近日调查了解到,新政为未婚生育一胎免去了一笔 不菲的“罚金”,但按照该条例,未婚生子仍属违规行为。另外,当前法规禁止未婚人士通过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怀孕,单身女性想要“借精”生子需要掂量掂量了。

东莞未婚妈妈 六年不敢直面计生办

故事

去年9月,凡安(化名)7岁的儿子终于读上了东莞的公立小学。因为是未婚生下孩子,凡安在孩子出生之后一直躲避与计生系统接触。若非孩子上小学急需解决户口 问题,她还没有勇气站出来争取孩子的权利。“抗争”之后,孩子终于告别“黑户”顺利上学。而她,仍拖欠着5.6万元的社会抚养费,这笔“罚款”对这位独力 抚养幼儿的母亲来说,是个沉重的负担。

今年40岁的凡安和孩子一起,努力并安稳地生活。没有多少人知道,她是一个未婚妈妈。目前,她在居住的小区里经营着服装生意,闲暇时间还兼职做保险。对于凡安 来说,孩子的出现,是一场“意外”,但她没有拒绝上天赐予的这份“礼物”。2008年,凡安和男友分手后,发现自己怀上了孩子。那时,她与前男友已经失去 了联系。她告诉记者,基于个人体质和年龄的原因,医生建议她最好保留孩子。“那时我已经33岁,医生说年纪越大对孩子越不利。”最后,她顶着各方压力,决 定生下孩子。

同年10月,孩子在粤北老家出 生,与医院解释沟通后,凡安拿到了孩子的出生证,出生证上只有母亲一方的信息。“因为不懂法,不懂得程序怎么走,总以为见不得光,一直不敢公开咨询上户口 的事情。”凡安到处打听,都说没有办法上户口,她为此曾想过假结婚、借用亲戚名义等方法为孩子上户口,都因各种顾虑而放弃。

孩子随凡安回到东莞生活了6年,上了私立的幼儿园。但孩子到了上小学的年纪,凡安不得不直面孩子“入户”的问题。“我带他去面试了私立小学,学校也要求提供 户口。”2014年4月,她终于出现在了辖区计生办。“之前都是通过打电话咨询,这一次我是鼓足勇气豁出去了。”她说。与计生办首次“正面交锋”,凡安被 告知必须缴纳十多万元的社会抚养费,才能获得计生证明去为孩子办理入户,而且未必能入户成功。“第一我确实没有能力交这笔钱,第二他们也说交了钱拿来证明 也不一定能入户”,凡安一时手足无措,而且计生办工作人员并不相信她联系不到孩子的父亲,这让她觉得计生办“不近人情”。

后经朋友提醒,社会抚养费缴纳不能与孩子入户捆绑,凡安尝试直接到公安部门提出办理的户口的申请。没想到,得到的是一长串的材料清单,列明她需要提供计生办 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孩子父母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孩子父母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社会抚养费罚款单等十余种文件,公安部门才会受理她的入户申请。

因为无法联系到孩子父亲,也因为无力支付“巨额”社会抚养费,凡安仍然没有看到“入户”的希望。2014年6月,她请律师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 公安机关在她申请为儿子上户口时要求提供《计划生育证明》、《计划生育服务证》、《罚款单》和《结婚证》等属行政行为违法,并请求公安机关依法为孩子上户 口。法院未正式受理立案,但此举引来了媒体关注。

凡安告诉记者,此后在法官的协调下,她和律师同意撤诉,公安机关承诺为她的孩子上户口。2014年底,孩子终于告别了“黑户”身份。社会抚养费方面,计生部 门经过调查知道凡安确实独力抚养孩子,而且确认是第一胎,同意把“罚款金额”降低到五万多元。但这笔钱,凡安至今仍未缴纳。她一直不明白,自己只生育了一 个孩子,为什么需要交“超生”的“罚款”。

新政

未婚生育第一胎 不再征社会抚养费

凡安的疑惑其实有理有据。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 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至此,延续了36年的独生子女政策正式宣告终结。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前后,都有规定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另外,《婚姻法》第25条也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 视。”上述法律,一方面没有否定未婚人士的生育权,另一方面保护着非婚生子女的平等权。

但是对未婚人士生育权的规定较为宽泛、模糊,忽略甚至明显限制未婚人士生育权的法规和行政行为时有出现。比如,根据2014年3月27日通过并开始实施的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及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同时第五十三条又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上一年当地城镇居民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征收二倍的社 会抚养费。也就是说,即使是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也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对此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做出了调整。2015年12月30日上午,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 会议,表决全票通过了新修正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规减轻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法律责任,明确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的,不再征 收社会抚养费,只督促补办相关手续。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律师朱列玉接受新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生育权是基本人权的一个方面,未婚人士也拥有生育权利。“把‘超生’和未婚生育两件不相关的事情扯在一 起,本不合理。”因此,他认为条例的修改体现出法律更加人性化。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晓颖认为,新规实际上是对比较突出的未婚生育问题的一种回应,进 行了适当的利益平衡,客观上也确实有利于维护单身女性的生育权。但总体上,法规对未婚生育的行为并不提倡。

专家解读

未婚生育坚持不结婚登记仍属违规

既然未婚生育第一胎不用再缴纳社会抚养费,是不是意味着单身人士拥有了生育一个孩子的权利?事实未必如此。

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广州市人大代表、市社科院哲文所所长曾德雄强调,生育权是基 本人权的一个重要内容,取消未婚人士生育第一胎的社会抚养费,更加接近了生育自由原则。然而,新规仍然要求生育者“补办结婚登记”,他认为从法理角度“毫 无道理”。全国知名律师吴有水也表示,我囯法律规定,婚姻自由,即公民有结婚的自由,也有不结婚的自由,包括有和谁结婚的自由。所谓的责令办理结婚登记, 事实上就是干涉婚姻自由。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 律师朱列玉表示,如果生育者坚持不办理结婚登记,属于违反行政性规定。只是因为条例除“责令补办结婚登记”外没有明确其他处罚措施,所以一般责令没有执 行,“也就算了”。朱列玉认为,这个巧妙的行文,实际上是以思想教育等方式取代了以往的强制性罚款措施。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晓颖也认为,从字面上理 解,补办结婚登记是法规赋予未婚生育男女双方的义务,坚持不补办结婚登记,确实有违法规精神。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法律学者杨支柱更是直言:“未婚妈妈别开心得太早。”在他看来,在现行计生政策的逻辑之下,“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 指代的对象是未婚且之前没有生育过子女的男女双方。而如果其中一方生育过一个或多个孩子,另一方就不可能被免除社会抚养费。他还指出,在一般情况下,如果 不交代孩子的父亲信息,母亲一方为孩子上户,会遇到困难。

政策利好

入户与计生逐渐脱钩

未 婚人士的生育权没有受到保护,最直接的体现是非婚生孩子的个人权利受到侵害。1988年印发的《公安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 就有规定:对未办理独生子女证、没有施行节育手术、超计划生育婴儿的人,以及早婚、非婚生育婴儿的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但对婴儿 都应当给予落户。此后,各级部门也多番明令禁止入户与计生挂钩的行为,但各地执行的情况不一。

广州市萝岗居民如小姐2009年未婚生下孩子并拿到了出生证,只是因为工作和户口的原因,她和男友到2010年11月才拿了结婚证。孩子3岁多需要上幼儿 时,如小姐因担心儿子没入户上不了学,去帮儿子入户。但因为是未婚生子,她按照行政部门的要求,向居委缴纳了上万元的社会抚养费,并且做了亲子鉴定,才顺 利入户。

可喜的是,去年广东省户籍改革获得重 要进展,入户与计生逐渐脱钩。2015年7月,广东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全省各 级公安机关在办理新生婴儿户口登记手续时,要进一步简化手续,凭出生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结婚证及居民户 口簿办理,不得将持有计划生育证明或结扎证明等作为办理出生入户的前置条件。单亲家庭不能出具《结婚证》的,凭出生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关系医学 鉴定、母亲(或父亲)的居民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登记。此后,广东各地逐渐取消入户前的计生证明审查,这为已婚或未婚生子女入户扫除了一大障碍。

不过在现行的计生政策下,生孩子必须持有“准生证”或“计划生育服务证”,而获得准生证的一个前提就是要有结婚证。在此背景下,非婚生育难以获得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和补偿。

实践困难

单身女性不能接受 辅助生殖手术

随着都市人生活方式的改变,越来越多的单身族有“不婚”的打算。其中,有不少女性希望能独力养育自己的孩子。在广州市天河区上班的白领刘小姐是其中一位。她 告诉新快报记者,早在少女时代,自己就萌生出不结婚但要养育一个孩子的想法。因为见到不少男女婚后生活并不愉快,她对婚姻没有憧憬,但长期一个人会感觉孤 单,所以想要一个孩子。“领养也可以,如果可以通过试管婴儿技术自己生一个也很好”。

事实上目前国内试管婴儿技术已经相当成熟,但刘小姐这个未婚做试管婴儿的愿望暂时还不能实现。2003年原卫生部新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广州市内多家医院生殖中心医生向新快报记者表示,他们只为患有不孕不育或其他特殊病症的已婚夫妻实施辅助生殖手术,并且要求提供准生证等证明文件。当前,还 未见有医疗机构为女性提供基于保存生育能力为目的的冻卵服务,正规的机构更不能为单身女性提供体外受精和受精卵移植手术。

不过国内也有省份颁布了“开放”政策。2002年,吉林省在其人口计生条例中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 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消息一出,随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有讨论者认为此举容易被解读为政府鼓励公民未婚生育,是对传统家庭观念的破坏;更有 学者指出,该政策以牺牲下一代人的权利为代价满足当代部分人的需求,不符合人类发展中的代际平等原则。也有讨论者认为,允许未婚女性通过辅助生殖技术怀 孕,体现了对女性的尊重和社会的进步。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律师朱列玉接受新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不影响他人利益的前提下,每个人有选择生活方式的权利。”他认为社会应该有宽容的氛围,尊重这些群 体的选择。不过,他提示,在国家层面尚未完善好相关法律的情况下,通过辅助生育方式生育,可能引发法律方面的问题。比如,女性通过精子库获得精子生育,需 要搞清楚捐精者是否有抚养责任。“这些都需要有司法解释。”朱列玉表示,全世界对“借精”、“借卵”生育的行为都还没有完善的法律规定,“所以实践上的探 索也需要很谨慎”。

“法律并不是鼓励这种行为。”朱列玉强调,尽管单亲家庭同样能培养出优秀的下一代,但一般还是认为孩子生活在完整的家庭对他们的成长更加有利,因此他认为社会舆论不应鼓励未婚生育行为。他特别提醒,单身女性在考虑独力生养孩子时,要判断来自心理、经济等方面的压力。

广州市人大代表、市社科院哲文所所长曾德雄也认同,在不影响和侵害他人权利的前提下,公民有权做出自己的选择并为选择负责。至于有人担心开放未婚生育会造成 婚外情、抚养和赡养责任混乱等问题,他认为,法律应该从权利出发而非道德出发,只要公民被充分告知权利和义务,就可以自行做出抉择,“至少不需要公权力操 心”。知名律师吴有水则认为,单身女子采用何种方式生育小孩,是其个人的自由,政府无权规定只能用技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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