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经兴宁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自2016年1月15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时间安排:自2016年1月15日起正式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申请,2月1日起颁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和证明。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范围: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暂仍由市农业局办理,5年过渡期满后纳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林权登记暂仍由市林业局办理,待林权图形、登记数据等整合建库后再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
三、按照“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的原则,2016年1月31日前我市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在以后办理变更、转移等各类不动产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由兴宁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兴宁市不动产登记局、兴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五、不动产登记办理地点:兴宁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电话:0753-3238687。
特此通告
兴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