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日前发布公告称,个人及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则一律从原来的20%降至12%,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自由选择,原则上个人缴存比例应该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
最 近大环境的变化,使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凸显了出来,从多个方面为企业减负已经成为全社会的重要任务,而在企业承受的各项负担中,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等最为 突出。规定缴存比例,已成了一个雷打不动的要求,这当然是为了保障职工的权益,但客观上也加重了企业的负担,而对于一些低收入职工来说,如果没有购买住房 的计划,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只是有助于他人购房,对于其本人来说意义不大,反而减少了他的即期收入。
由于国家规定对住房公积金实行免税政 策,这对于中低收入者似乎没什么影响,但对于高收入者来说,实际上是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可以少缴个税。由于住房公积金在缴存以后仍然记载在个人账 户,因此如果在职时未曾使用,职工退休时可以全额领回本息,等于得到了一大笔免税收入。
正是由于这个缘故,近几年一方面经常听到一些职工对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抱怨之声,社会舆论也对此时有响应,但另一方面却是一些高收入企业在不声不响地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而近几年随着住房公积金用途的不 断扩展,很多地方的住房公积金可贷款额度趋紧,因此地方政府对于一些企业主动多缴住房公积金持欢迎态度,缴存上限提高到20%,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出现的。
但是,就企业来说,主动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毕竟意味着企业开支的增加,因此能够把缴存上限提高到20%的企业,很少会是市场型的企业;同时,一些机关单位为了多创造福利,也会把缴存上限提高到极限。因此,能够享受到这一政策福利的,只有少数人。
适 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以起到为企业减少负担的积极效果。在今年4月国务院提出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要求后,住建部已明确规定了住房公积 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此次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缴存比例上限调整为12%,取消原定20%的上限标准,是对上级规定的响应。
这项政 策调整当然可以起到降低企业负担的积极作用,但更重要的是,它使少部分人,隐性福利也随之缩水,有利于端正党风政风。其实,就民营企业和大量效益一般的国 有企业来说,它们原来执行的缴存标准很少有达到20%的,这一政策调整的主要受影响者,主要就是在目前的社会财富分配中处于优势的群体。
下调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虽然是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但更重要的目标应该是堵塞住房公积金制度所产生的旁逸漏洞。下调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合乎财富公平分配的改革目标,因此是值得肯定的政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