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出台新规 严禁政府办公用房出租给企业

   2016-01-21 77
核心提示:广州拟出台新规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新 快报讯 记者占文平报道广州市财政局拟修订2007版的《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广州拟出台新规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

新 快报讯 记者占文平报道 广州市财政局拟修订2007版的《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后的新办法昨日起在该局官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新办法着重规范行政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国资出租出售行为,明确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性资金炒股,物业对外出租必须公开招投标。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禁办企业

新 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广州市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工会、团委、妇联等社会团体,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除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对行政事业单位自用资产管理变化不大,主要修改内容集中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资产。

2007年版旧办法规定,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新办法将范围扩大至“行政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规定:行政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和从事经营活动。

新办法新增规定,事业单位应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 的除外;加强非货币性资产(含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管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对外投资价值,防止国有资产流 失。

超500万投资项目要市政府批

对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行为,新办法细化规定: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单项投资额(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投资按评估值,下同)在100万元以下(含100 万元)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单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单项投资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 上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同时,禁止事业单位将下列三类资产用作对外投资:㈠财政拨款及财政拨款结余;㈡上级补助收入及结余资金;㈢保证本单位正常运作的资产。相较于旧办法,结余资金也囊括进来。

严禁政府办公用房出租给企业

新办法新增规定明确:严禁各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必须收回。代政府管理的公有房产,出租出借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报市政府审批。这意味着将政府办公楼出租给企业,今后将属于违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实行公开招租,由产权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该评估价格作为公开招租的标底价; 因特殊情况不适宜公开招租的资产,经市政府批准可直接协议出租。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的承租方确定后,由产权单位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期限不 超过五年。

新办法还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报经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对单位拟出租、出借事项的合法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根据权限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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