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税收优惠“意外惊喜”:多项税费齐减免

   2016-04-01 125
核心提示:近日,增城区内永宁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一部分房产作 为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运营。由于公司作为公租房部分所占比例较大,为做好预

近日,增城区内永宁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一部分房产作 为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运营。由于公司作为公租房部分所占比例较大,为做好预算,该公司财务陈小姐知道公租房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减免,但具体减免哪些税种和 减免幅度有些模糊。于是,陈小姐拨通区内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详细了解。    

增城区地税工作人员介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多项税收优惠。具体优惠的规定如下:     

一、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三、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获知此优惠信息后,陈小姐表示此优惠政策是对企业最大的税收支持,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与了极大的鼓励。     

区地税特别提醒,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 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如需要了解 更多相关政策和指引,可致电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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